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蕭萬松
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萬松於2004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自2004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8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
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13日止累計59
,835元正未給付,其中50,232元為本金;9,519元為利息;8
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萬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1月13日止累計33,551元正未給付
,其中23,174元為消費款;10,37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65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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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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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萬松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0232 │ │1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蕭萬松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3174 │ │1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