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8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劉玉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
台幣肆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萬零貳佰肆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