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53號
KSDV,101,司促,2553,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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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
債 權 人 楊勝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
為何人,並具狀更正之(經查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原田智光
,非為伊藤正)。
二、債務人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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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雙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