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103號
KSDV,101,司促,2103,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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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林寶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寶菁於民國85年12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89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0年5月
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08 33元及費用750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林寶菁於民國88年11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89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0年5月
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3 86元及費用630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10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寶菁 │自民國 09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08683│ │05月 19日 │ │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林寶菁 │自民國 09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15223│ │05月 15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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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