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許麗妮
6號10樓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麗妮於民國94年6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0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064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08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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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麗妮 557│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37449 │0000000000│10月 16日 │ │點六三 │
│ │元 │800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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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