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39號
KSDV,101,司促,2039,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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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
代 理 人 鄧文彥
債 務 人 陳林貴金

債 務 人 陳慶樣

一、債務人陳林貴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玖仟零柒拾
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陳慶樣給付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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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