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辛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貳仟捌佰零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辛素珠於2003年3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
元,約定自2003年3月12日起至2007年3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
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
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10日止累計
222,315元正未給付,其中114,695元為本金;107,620元為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辛素珠於2005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
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2012年01月10日止累計571,504元正未給付
,(其中277,503元為本金, 294,00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辛素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2012年1月10日止累計8,989元正未給付,
其中2,615元為消費款;2,77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92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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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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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辛素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14695│ │1月1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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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辛素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7503│ │1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辛素珠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15元│ │1月11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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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