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97號
KSDV,101,司促,1597,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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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蔡沐娟(原名:蔡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三個月違約金共計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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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