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94號
KSDV,101,司促,1494,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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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璿智


債 務 人 誠禹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王江龍

債 務 人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柒仟陸佰捌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誠禹有限公司所簽發,經相對人鵬昇
實業有限公司擔任背書人之支票,共計四張,金額合計為新
臺幣4,957,680元整。上述支票於民國100年11月01日起陸續
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嗣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
置之不理,迄今仍不為清償。
二、相對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之授信戶,因提供相
對人誠禹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於民國100年11月01日起陸
續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致提供聲請人之備償
票據因到期未能兌現而使擔保物不敷擔保債權,嗣經聲請人
屢次通知儘速補足擔保物或部分還款均置之不理。依據授信
約定書第六條第7款及第七條第2款,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
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957,680元整,依法相對人應負清償
責任。
三、上述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1月陸續因存款不足遭台灣票
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其中相對人(即借款人)鵬昇實
業有限公司至民國100年12月28日未清償註記支票175張,金
額高達97,707,852元,顯見相對人等已無償還債務能力及意
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4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誠禹有限公│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36378│司、鵬昇實│1月01日起 │ │ │
│ │0元 │業有限公司│ │ │ │
├──┼───┼─────┼──────┼──────┼───────┤
│ 002│新臺幣│誠禹有限公│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831600│司、鵬昇實│1月10日起 │ │ │
│ │元 │業有限公司│ │ │ │
├──┼───┼─────┼──────┼──────┼───────┤
│ 003│新臺幣│誠禹有限公│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48650│司、鵬昇實│1月24日起 │ │ │
│ │0元 │業有限公司│ │ │ │
├──┼───┼─────┼──────┼──────┼───────┤
│ 004│新臺幣│誠禹有限公│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27580│司、鵬昇實│2月07日起 │ │ │
│ │0元 │業有限公司│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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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