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債 務 人 奇虎切削刀具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兆崙
債 務 人 鵬昇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簡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貳仟陸佰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奇虎切削刀具有限公司所簽發,經相
對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擔任背書人之支票,共計三張,金額
合計為新臺幣3,822,600元整。上述支票於民國100年11月23
日起陸續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嗣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均置之不理,迄今仍不為清償。
二、相對人鵬昇實業有限公司為聲請人之授信戶,因提供相
對人奇虎切削刀具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於民國100年11月2
3日起陸續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理由退票,致提供聲請
人之備償票據因到期未能兌現而使擔保物不敷擔保債權,嗣
經聲請人屢次通知儘速補足擔保物或部分還款均置之不理。
依據授信約定書第六條第7款及第七條第2款,應視同全部到
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3,822,600元整,依法相對人
應負清償責任。
三、上述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1月陸續因存款不足遭台灣票
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其中相對人(即借款人)鵬昇實
業有限公司至民國100年12月28日未清償註記支票175張,金
額高達97,707,852元,顯見相對人等已無償還債務能力及意
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奇虎切削刀│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20435│具有限公司│1月23日起 │ │ │
│ │0元 │、鵬昇實業│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奇虎切削刀│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28950│具有限公司│1月29日起 │ │ │
│ │0元 │、鵬昇實業│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3│新臺幣│奇虎切削刀│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132875│具有限公司│1月18日起 │ │ │
│ │0元 │、鵬昇實業│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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