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88號
KSDV,101,司促,1388,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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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8號
債 權 人 秦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勳
債 務 人 郭慈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慈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慈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支票號碼:QC0000000 號支票之背面影本(須清晰足可辨
識)。
三、QC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紀錄單。
四、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之依據(利息起
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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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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