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84號
KSDV,101,司促,1384,2012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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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4號
債 權 人 陳月黎
號3樓
債 務 人 潘景玉即通揚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景玉即通揚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潘景玉即通揚企業行最新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
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潘景玉即通揚企業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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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