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68號
KSDV,101,司促,1068,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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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吳陳順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萬零貳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吳陳順妹於096年05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
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10月底積欠聲請人50,550元整未為清
償(含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50,263元及已到期之利息287元)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0,263元自098年11月2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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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