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43號
KSDV,100,重訴,143,201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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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志平

上訴人與李運明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6,724,167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1,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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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