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99號
KSDV,100,訴,1099,20120109,4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9號
上 訴 人  蔡竺芳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1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12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0 年12 月2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