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0年度,55號
KSDV,100,保險,55,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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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55號
原   告 呂悅琪
法定代理人 呂建築
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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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