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義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義盛所犯如附表所示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盛因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 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 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 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 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 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 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 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 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 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 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 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 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 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 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 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 資參照。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 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義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業經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 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號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72號判決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至7號 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739號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1月確定,惟均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 367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 ,則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 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 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7罪宣告 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有期徒刑3年1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 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其與編號1所示不符合得易科 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 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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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 註 │
│編│ │ │犯罪日期(民├──────┬──────┼────┬──────┤ │
│號│ 罪名 │ 宣告刑 │國)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法院、案│ 確定日期 │ │
│ │ │ │ │ │ 民國) │號 │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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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臺灣高雄地方│ │ │ │編號1至3之│
│1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100年03月17 │法院100年度 │100年8月30日│ 同左 │100年09月27 │罪,曾定應│
│ │ │ │日 │易字第1172號│ │ │日 │執行刑1年6│
│ │ │ │ │ │ │ │ │月;編號6 │
├─┼────┼──────┼──────┼──────┼──────┼────┼──────┤至7,曾定 │
│ │贓物 │ │ │臺灣高雄地方│ │ │ │應執行刑11│
│2 │ │有期徒刑6月 │100年06月27 │法院100年度 │100年08月30 │ 同左 │100年09月27 │月 │
│ │ │ │日 │易字第1172號│日 │ │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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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 │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3 │ │有期徒刑5月 │100年06月28 │法院100年度 │100年08月30 │ 同左 │100年09月27 │ │
│ │ │ │日 │易字第1172號│日 │ │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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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 │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4 │ │有期徒刑5月 │100年06月05 │法院100年度 │100年10月25 │ 同左 │100年11月22 │ │
│ │ │ │日 │簡字第5471號│日 │ │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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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危害│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5 │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 │100年06月26 │法院100年度 │100年11月15 │ 同左 │100年12月06 │ │
│ │ │ │日 │簡字第5840號│日 │ │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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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 │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6 │ │有期徒刑6月 │100年05月28 │法院100年度 │100年11月21 │ 同左 │100年12月13 │ │
│ │ │ │日 │簡字第5739號│日 │ │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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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 │ │ │臺灣高雄地方│ │ │ │ │
│7 │ │有期徒刑6月 │100年06月13 │法院100年度 │100年11月21 │ 同左 │100年12月13 │ │
│ │ │ │日 │簡字第5739號│日 │ │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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