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376號
KSDM,101,簡,376,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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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毒偵字第5844、6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金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以100年度毒 偵字第1274號為不起訴處分」應更正為「以100年度毒偵字 第1274、1620、2759號為不起訴處分」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被告陳金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 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5月27日釋放 出所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 罪,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 毒品,雖經觀察、勒戒後,仍不知戒惕,再次施用毒品,無 視於毒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 ,不知戒除惡習,殊值非難;然念及被告業已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且其施用毒品並無危害他人,本諸施用毒品者均有 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 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並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 及心理矯治為宜,暨其品行、自稱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國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5844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6208號
被 告 陳金池 男 3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岡山區○○○路79號
住高雄市○○區○○路47號7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金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於 民國100年5月2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274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100年8 月5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路47號7樓之1住處,以玻 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年8月6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47號 前,為警查獲,經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陳金池於警詢及│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
│ │偵查中之自白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二 │毒品案尿液對照表、│被告之尿液先後於100年8月│
│ │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6日19時20分及21分許2次經│




│ │體採集送驗紀錄表、│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足認被告於上開時地有施│
│ │物檢驗報告(檢體編 │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 │
│ │號:VZ0000000000、│ │
│ │岡100420) │ │
├──┼─────────┼────────────┤
│三 │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 │錄表、全國施用毒品│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
│ │案件紀錄表、受觀察│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 │
│ │勒戒人毒品及前科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錄簡列表、矯正簡表│命之事實。 │
└──┴─────────┴────────────┘
二、核被告陳金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 元 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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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