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永富
選任辯護人 歐陽志宏律師
被 告 陳添福
被 告 陳明雄
選任辯護人 謝嘉順律師
被 告 吳明陽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倪永富等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