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00年度,52號
KSDM,100,聲再,52,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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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杜文甫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419 號刑
事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 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此乃同法第429 條所明定。該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屬 得補正事項,如有欠缺,其再審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依 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92年度台抗字第201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本件聲請人杜文甫聲請再審,僅提出聲請再審狀1 份,未 附具原判決即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419 號刑事判決之繕本 ,揆諸上開說明,其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聲 請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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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