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0年度,29號
KSDM,100,審自,29,201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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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自字第29號
自 訴 人 程陳群英
被   告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兼代表人  杜振國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占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對被告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 日內 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逾期未補正則依法諭知不受理判決, 而該裁定已於101 年1 月2 日合法送達自訴人自陳之住所, 且由自訴人本人簽收,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自 訴人迄今仍未依上開命補正之裁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院 ,顯已逾前開命補正之期間,是參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第32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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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證券投資信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