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智易字,100年度,14號
KSDM,100,審智易,14,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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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智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瑩慶光電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代表人 彭光勝
被   告 彭光讚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陳靜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
第22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彭光勝係址設高雄市前鎮區高雄加工出 口區○○街2-3號「瑩慶光電有限公司」(下稱瑩慶光電公 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彭光讚係瑩慶光電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渠2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電腦軟體,均為如附表所示美 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下稱微軟公司)及 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 k Inc.,下稱歐特克公司)等享 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各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擅自重製。詎被告彭光勝彭光讚未經上揭著作權人之授 權或同意,竟共同基於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 ,在瑩慶光電公司,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軟體於公司之電 腦內,用以供該公司員工執行業務使用,而以此重製方式侵 害前述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彭光勝彭光讚係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罪嫌,另被告瑩慶光電公司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 規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彭光勝彭光讚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上開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另被 告瑩慶光電公司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依 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即美商微軟 公司、歐特克公司已與上開被告達成和解,並由共同訴訟代 理人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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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瑩慶光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歐特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特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