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醫上字,100年度,7號
KSHV,100,醫上,7,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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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陳忠

被上訴人 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裕堯
被上訴人 陳森基
何怡霞
尤惠玲
林仍薇
陳怡
陳玟伶
陳招安
洪如柏
王鶴蓉
弄3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2 月21日下午3 時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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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