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方杭州
被上訴人 台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崑山
被上訴人 蔡崑山
被上訴人 蔡沈雪櫻
被上訴人 許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
30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上訴人未予繳納,本院於民 國100 年12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上訴人於100 年12月23日收受上開 裁定,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 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78、7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