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7號
KSHM,101,聲,77,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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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云俊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常業詐欺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
行及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云俊犯常業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曾云俊前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4 日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 年確定。受處分人曾云俊有期徒刑部分於99年7 月18日縮刑執行期滿後,民國99年7 月18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至101 年7 月17日期滿,已執行1 年5 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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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