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啟平
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啟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啟平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 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或執行,已於民國100 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 1 年1 月2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李啟平上開 殺人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並駁回其上訴,仍處無期 徒刑在案之事實,有本院判決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有逃亡以 規避審訊、執行重刑之虞,依前揭規定,自應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101 年1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莊松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