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99年度,201號
TNHV,99,上,201,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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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邱廷章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複 代 理人 孫于琁 律師
被 上 訴人 邱廷暉
蔡富榮
蕭文生
潘怡卉(即潘宗明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潘崇文(即潘吳美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人 潘燕玉(即潘吳美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潘崇堯
被 上 訴人 陳真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1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490號)提
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下午4時10分在本
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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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