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再抗字,101年度,4號
TNHV,101,再抗,4,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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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抗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鄭江和
      鄭丁福
      鄭明源
      鄭進財
      鄭丁邜
上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鄭幸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原台南縣永康市公所)返還土
地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本院100年度抗字
第1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聲請再審。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11 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繳納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 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羅心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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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