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0年度,247號
TNHV,100,上易,247,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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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劉美惠即劉蕓瑄
被 上 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何岳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年9月2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0年度
訴字第2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37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僅須以土地登記簿記載之登記名義人 為被告即可,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上訴人劉蕓瑄於民國 94年12月7日,與上訴人劉黃春治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將其所有坐落嘉義縣布袋鎮○○段71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 分之1,及其上同段第13號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嘉義縣布袋鎮 大寮263之13號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 記為其母即上訴人劉黃春治所有,代位劉蕓瑄請求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回復為劉蕓瑄名義,原無庸併列上訴人劉蕓瑄 為被告,原審判決未將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劉蕓瑄之訴駁回 ,固有未合,然依原審判決記載,劉蕓瑄究非受敗訴判決之 當事人,不得對於原判決聲明不服,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 即屬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蘇重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嘉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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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