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1年度,44號
TCHV,101,抗,44,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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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44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相 對 人 簡文鎮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
100年11月30日所為100年度救字第1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0年11 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救字第175號所為裁定,提 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後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
二、抗告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惠
法 官 吳惠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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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