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所備查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1年度,24號
TCHV,101,抗,24,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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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24號
抗 告 人 何肅格
抗 告 人 何明達
相 對 人 何金三
相 對 人 何財銘
相 對 人 何國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確認公所備查無效等事件,對於民國
100年11月14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所為99年度訴字第571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主張: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季為訴外人何通棟於 民國(下同) 72年6月10日申報管理規約,經臺中市西屯區 公所備查在案。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季於98年7月7日向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呈報之派下員最新名冊為 395名,依該公 業管理章程(下稱管理章程)第4條規定,應置管理人5人共 同管理,依管理章程第 3條規定應由全體派下員過半數出席 簽章同意選定之,則選舉至少應有 198人出席簽章方能當選 。依96年12月12日公布之「祭祀公業條例」第32條及第33條 規定,雖得以「取得派下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代替在會 中同意」,但相對人等於98年10月25日召開派下員大會時, 出席人數僅 120餘名,無法達到半數出席、過半數之決議選 任之規定,而直接以同意書方式辦理。復於98年12月間以分 別請求派下員以書面簽名之方法,為選舉之方法,將派下員 所簽 200份同意書以相對人何金三何財銘何國平為新任 管理人,並互推何金三為主任委員。相對人何金三又於99年 1 月22日以上開祭祀公業管理人名義,檢附派下全員證明書 、同意書 200份等文件,送請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備查,臺中 市西屯區公所於 99年1月29日以公所民字第0990002088號函 准予報備在案。上開 200份之派下員同意書,在形式上雖符 合「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惟在 200份同意書,其中部分 有未經派下員同意遭冒名簽名者12人(何文卿、何宋、何清 鴻、何志忠、何仁銓、何世銘何國樑何進村何國和何新民何國勝何如川),另因受相對人詐欺而在同意書 上簽名者有26人(何清照何崑崙何樹成、何萬、何德權何智偉何志義、何志成、何朝欽何榕庭何榮雄、何 森田、何國華何明欣何明憲何圳何慶生何國田何錦祥何炯銘、何明鎮何明機何明察何曉光何澤



枝、何安一),共達38人。對此部分派下員之簽名,係屬無 效,予以扣除後為162人,實未達法定人數即全體派下員395 人之半數,故此項以書面方式推選之相對人等擔任管理人之 選舉應屬無效。又章程第8條下段規定:「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常務監事,則以連任一次為限」而查相對人何金三 已選任兩任,本次為其第三次選任,則與該條之規定不合, 應為無效。故本次派下員會議未達法定人數,其決議方法亦 違反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決確認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99年1月29日民字第0990002088號函之備 查無效之判決。
二、原法院以:本件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99年1月29日公所民字第 0990002088號函內容略以:「台端聲明祭祀公業何合季、何 合誠季管理人選舉無法遵循前二次選舉程序辦理,乃因98年 10月25日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派下員有 395人,而出席人數 僅 120餘名,無法達到過半數出席、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規 定,而直接以同意書之方式辦理;同意何金三先生、何財銘 先生、何國平先生為新任管理人,並互推何金三先生為主任 委員;今檢附 200分(份)派下員同意書、派下員證明書及 法院確認規約不存在影本等申請備查壹案,本所同意所請, 並請依說明二、三項辦理,請查照。」、「查祭祀公業係派 下員共有之私人財產,其處分財產前後均無須向本所申請核 備或登記,逕依法律規定辦理,本同意書內同意事項內含處 分土地一節,本所不予以備查。」依前揭函文內容,已足認 其有准駁之表示,而對抗告人、相對人等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季派下員發生法律上之效果;且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認 定,在未經民事法院訴訟確定前,對外不論是金融機構之往 來,或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管理人之登記,或祭祀公業對 外其他法律行為之代表人,均以公所同意備查之管理人為合 法之代表,使其得以管理人身分行使職權,同時一旦公所同 意新管理人之備查,即表示原任之管理人資格被推定已經喪 失,而無法再以管理人身分行使職權,對原任管理人之權益 及祭祀公業整體之運作,均發生重大之影響,凡此均足認上 開備查仍屬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所為,且實質上已對外發 生具體之法律上效果,自應認原處分屬行政處分。又祭祀公 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 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 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祭 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1、3項訂有明文。本件公所以上開函文 備查後,就備查事項「何金三先生、何財銘先生、何國平先 生為新任管理人,並互推何金三先生為主任委員」,即相對



人三人是否經合法選任乙節,係屬私權爭執,利害關係人如 有爭執,依上開條文規定,雖得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俟判 決確定後,再據以申請鄉鎮市公所民政單位更正。然祭祀公 業條例第 16條第3項所稱之「備查事項」係指公所所核備之 私權事項,要非指公所所為之備查行為本身,即普通民事法 院所得確認者為備查事項之私權爭議,諸如相對人等人選舉 是否合法,可否就任新任管理人、主任委員等私權爭議,要 難對公所備查有效與否進行確認,是抗告人請求確認對臺中 市西屯區公所 99年1月29日公所民字第0990002088號函之備 查無效,自非合法。自應循行政救濟程序為之,普通法院自 屬無權審判,是抗告人之請求不屬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限, 竟向無審判權限之普通法院起訴,即不合法,且無從命其補 正,因而為駁回其訴之裁定。
三、按抗告人之訴,其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所謂普通法院,專指審判民事訴訟事件之民事法院而言。民 事法院所得審判之訴訟事件,以民事訴訟事件為限,對於應 屬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管轄之訴訟事件,自屬無權審判。又 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 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2條定有明文。是憲法第16條規定人 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 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 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事件之性質、既有訴 訟制度之功能及公益之考量,就審判權歸屬或解決紛爭程序 另為適當之設計。從而,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 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 元訴訟制度。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 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 院審判之。經查:抗告人請求認對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99年1 月29日公所民字第0990002088號函之備查無效,普通法院無 權審判,應循行政救濟程序為之,其訴不合法,且無從命其 補正,原裁定予以駁回,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並 請求確認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季 99年1月22日所為之管 理人選任無效,其抗告聲明已超出原起訴之聲明,應無理由 ,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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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