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再字,101年度,1號
TCHV,101,建再,1,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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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順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27,47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6,99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姁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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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