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羅振得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林滿惠
胡玉龍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羅竹榮公
法定代理人 羅道維
6號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吉森
訴訟代理人 呂彩雪
上而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3
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翁 芳 靜
法 官 謝 說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