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呂世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海浪漫貴族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於100年5月21日召開第20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出席比率未
達規約數額,然被上訴人仍作成會議紀錄並執行,為此求為確認
該會議決議及臨時動議為無效等情,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
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定有明文。上訴人既主張房
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
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雖命上訴人查報然
難以說明其客觀利益,本院認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
上揭規定,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二
審裁判費依序為17,335元、26,002元,除已繳第一審之3,000元
、第二審之4,500元外,其餘第一審之14,335元、第二審之21,50
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駁回其訴或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部分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