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鑫原名陳振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家鑫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國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受刑人陳家鑫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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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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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文書 │ 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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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經減刑為3月 │ 經減刑為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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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2.5.28 │ 91.6.1至92.7.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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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南投地檢9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第94號 │第2565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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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93年度金上訴字第 │ 100年度重上更二字│ │
│實│ │1411號 │ 第30號 │ │
│審├────┼─────────┼─────────┼─────────┤
│ │判決日期│ 95.10.11 │ 100.1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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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 號│96年度台上字第4079│ 100年度台上字第 │ │
│判│ │號 │ 7136號 │ │
│決├────┼─────────┼─────────┼─────────┤
│ │判決確定│ 96.7.26 │ 100.12.22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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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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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減│臺中地檢101年度執 │ │
│ │更字第64號、臺中地│字第588號(尚未執 │ │
│ │檢97年度執助字第 │行) │ │
│ │580號(已執行完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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