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13號
TPHV,101,聲,13,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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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彭國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呂昆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曾在原審法院繳納 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變 遷者,法院亦不得遽認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17 年聲字第124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 訴字第365號判決(即同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89號),提起 上訴(即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因聲請人生活困難,薪資收入被強制扣薪新台幣(下同) 2萬5247元,及繳納銀行貸款每月2萬3000元,目前居住台北 親友家,實無資力一次支出訴訟費用。又本件異議之訴,人 證物證俱在及刑事庭近日還在進行中,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三、查本件聲請人曾於民國99年11月15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有 裁判費收據可憑(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89 號卷第5頁背面)。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經濟狀況於原審繳納裁判費後有重大變 遷,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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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