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101年度,2號
TPHV,101,再,2,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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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 原告 創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慈敏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恆昇網版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再審之訴
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7萬8100元(本訴
部分:267萬8100元、反訴部分:260萬元),應徵裁判費7萬990
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
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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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昇網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網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