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1年度,38號
TPHV,101,上易,38,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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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彭國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昆文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2萬4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
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駁回),茲限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滕允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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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