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五六О號
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財冠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兼右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除供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財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冠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六月 一日與原告訂立產品別經銷合約書,並邀同被告乙○○、丙○○為連帶保證人。 願為原告指定產品別零售 (含代理或進口) 原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