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34號
再審 原告 致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元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顏維助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再審之訴事件,經
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0萬6,198元(其計算式為
:美金1,732,427.24元×匯率32.155=55,706,198元), 應徵裁
判費75萬3,372元,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其餘 75萬2,372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
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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