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0年度,3552號
TCEV,90,中簡,3552,20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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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五五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伍萬元,及其中新台幣柒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乙○○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如附表所示提 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支付,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 語。被告乙○○則以上開支票係訴外人李佳虹向其借用,其既未向原告借款,自 毋庸擔負上開票據債務等情,以資抗辯。
二、原告主張上揭票據係李佳虹向其借款所交付由被告簽發者,且迄未獲清償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復被告所不爭執,此 部份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雖被告乙○○另辯稱該支票係李佳虹向其借用, 其與原告間並無借款債務,自毋庸擔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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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