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57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林表鍾
訴訟代理人 羅炘沂律師
複 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羅筱茜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羅雪華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準備程序期日為101年2月15日上午9時
55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