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0年度,323號
TPHV,100,上,323,2012010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閻維堤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被上訴人 謝文苑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2月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
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