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323號上 訴 人 閻維堤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被上訴人 謝文苑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2月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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