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2259號
TPHM,98,上易,2259,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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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259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信惠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俐君
選任辯護人 鄭凱威律師
      徐克銘律師
被   告 包瀛彥
      黃志揚
      陳宥家
選任辯護人 王悅蓉律師
被   告 湯嘉恒
選任辯護人 楊岱樺律師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羅富彥
選任辯護人 林文鵬律師
被   告 林誠堂
選任辯護人 王悅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重
訴字第74號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00號、18642、18881號、1888
5號、18886號、18887號、25812號、26009號、27394號、27395
號、273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信惠詐欺及業務侵占部分、陳俐君業務侵占部分暨王信惠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王信惠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信惠陳俐君被訴業務侵占部分無罪。
其餘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王信惠於民國(下同)86年間設立佳事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88年間開設「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 事通電子公司)」,嗣將佳事通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改為「台 灣聯網電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網公司)」,與另成立之 、「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展公司)」、「兆



陽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陽公司)」均為佳事通公 司之關係企業(以上4家公司統稱佳事通公司),另於93年2 月26日設立「宏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富公司)」, 並為前開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俐君前為王信惠之女友, 於89年間起登記為佳事通公司董事,於91年間起任職佳事通 公司總管理處,擔任財務長,負責財務、會計等工作,為從 事業務之人,嗣於92年11月間與王信惠結婚,於93年8月間 因懷孕待產離職,於95年7月間與王信惠離婚。二、另包瀛彥於88年間進入佳事通公司(登記為名義負責人), 擔任技術長,負責程式研發之業務,於93年5月間調任總管 理處,負責會計業務,於94年5月間離職。黃志揚於90年7 月間進入佳事通公司,擔任業務,後升任執行長(於95年4 月19日接任聯網電店公司名義負責人),負責行銷、企劃、 在說明會時擔任講師,推廣佳事通公司產品,於95年7月間 因佳事通公司倒閉離職。湯嘉恒於90年間進入佳事通公司, 擔任業務(於93年3月間接任兆暘公司名義負責人),為佳 事通公司中區之業務主管,再於94年間起擔任南區高展公司 業務主管,負責在說明會時擔任講師,推廣佳事通公司產品 ,於95年7月間因佳事通公司倒閉離職。陳宥家於88年10月 間進入佳事通公司,擔任業務(於93年3月間接任高展公司 名義負責人),為佳事通公司南區之業務主管,於說明會時 擔任講師,負責推廣佳事通公司產品,於95年1月間離職。 羅富彥於90年3月間進入佳事通公司,負責業務,後調任佳 事通公司總管理處,負責行政、財務(並接任聯網公司名義 負責人),於95年4月間離職。林誠堂於88年10月間進入佳 事通公司,擔任業務,負責推廣佳事通公司產品,後於93年 12月間調任佳事通公司總管理處,擔任董事長特助,負責公 司出納、總務,並協助總管理處人員辦理各該業務,於95 年7月間因公司倒閉離職。
三、王信惠因見網路日益發達,思以提供網路創業之服務吸引意 欲創業之社會大眾購買佳事通公司所販售之網路平台服務, 即「特約商店」「聯網商店」「網路商店」「企業網路」「 電子型錄」等服務,設計「百萬年薪計劃」「雅帝專案」「 數位企業」「區域代理」「網路特約商店」「百萬店長」「 夢想資助計劃」「開元」等專案,以媒體報導之方式及以提 供獎金鼓勵會員販售佳事通公司所提供之平台服務之方式, 推銷佳事通公司所提供之前開商品,其中特約商店即輔導購 買者網路開店,區○○○○○路開店外並負責該區域之網站 製作及網路開店等業務之執行,其服務內容包括系統平台架 設、教育訓練、金流、物流及線上刷卡等機制,初期業務擴



展順利,惟佳事通電子公司於93年間經營不善,其總負債已 大於總資產,再於94年10月間客戶紛紛反應佳事通公司簽訂 經銷合約之廠商數及提供販賣之商品數量均未如宣傳,且商 品之進價過高,無法創造獲利,另客戶睿璋與佳事通發生 之消費糾紛,引起媒體注意,由蘋果日報、TVBS於94 年10月24日加以報導,佳事通公司發函要求更正無效,原先 客戶紛紛要求終止合約退費,王信惠明知佳事通公司已出現 嚴重之財務危機,面臨周轉困難,員工紛紛離職之窘境,並 無能力繼續提供完整之服務,詎不思循解決上開消費者所反 應之問題,而萌生為佳事通公司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除不 進公司處理外,並向不知情之公司一級主管黃志揚湯嘉恒陳宥家羅富彥等員工佯稱伊尚有1、2億元之不動產待處 理,可保障消費者及員工之權益,而以共體時艱為名,透過 前開一級主管向張明義等員工調借現金供佳事通公司公司周 轉,利用不知情之員工黃志揚等人,向附表一所示之人佯稱 佳事通公司提供之網站系統將可持續提供服務,獲利可期, 繼續對外招商,連續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陷於錯誤,與佳 事通公司簽立合約,因而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錢予佳事通 公司,而實際上王信惠於佳事通公司週轉困難時,未處理其 所有不動產以挹注佳事通公司,僅持續向員工調借現金週轉 ,嗣於95年7月間黃志揚湯嘉恒因公司簽發之支票跳票問 題無法解決,且聯絡不到王信惠,佳事通公司終宣告倒閉, 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始知受騙。
四、案經葉國良等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本件審理之範圍:
本案被告經原審就被告王信惠陳俐君業務侵占及被告王信 惠被訴詐欺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部分判決有罪,而就 其餘部分(包含其餘被告)均判決無罪,經王信惠陳俐君 就有罪部分(業務侵占)提起上訴;檢察官就全部被告詐欺 犯行部分提起上訴,其餘部分並未上訴(見檢察官上訴狀即 本院卷第68至70頁載明關於被告等詐欺犯行提起上訴之理由 ,蒞庭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日亦指明:公司法、公平交易法 等部分沒有上訴,上訴書部分僅就詐欺部分上訴等語,見本 院卷第16 9頁反面)。是本案審理範圍僅限於被告被訴詐欺 部分及王信惠陳俐君被訴業務侵占(此部分為被告提起上 訴)部分,又本案併辦部分包括: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偵字11 084、11085號黃志揚詐欺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偵字第829號陳宥家詐欺案、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偵字第6334號王信惠陳宥家湯嘉恒黃志揚、羅 富彥詐欺案件、96偵字第22611號王信惠背信案(原審併辦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33895號王信惠詐 欺案件(本院併辦),依原審判決96偵字11084、11085號、 22611號(原審誤植為11804、11805、22661號)判決意旨, 本應退回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見原審判決第17頁), 惟原審未退回卷證全部併送本院,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偵字第829號併案部分則漏未說明判決之理由,亦一併 送本院,惟上開卷證既均併送本院審理,因詐欺犯行屬公訴 罪,就王信惠涉犯詐欺犯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部分,無論 告訴人是否對王信惠提出告訴,本院均得一併審理,其餘仍 應退回原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處理,就一併審理部分,因非 請求併案部分,故本判決案由欄不予論列該偵查案號,先此 敘明。
貳、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共同被告黃志揚於警詢中之陳述,就被告陳俐君而言係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陳俐君否認其證據能力,依 法應無證據能力,而予排除。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 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立法意旨,係因檢察官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 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並須依法「具結」,且檢察官向 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 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因而規定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臺 上字第3697號判決意旨參照)。以下所引證人於偵查中接受 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證述及陳述,無證據顯示證人於偵訊時 所為之證述係出於非任意性或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查無有何顯不可信及違法不 當之瑕疵,且該等證人於原審審理中亦經傳喚到庭給予被告 對質詰問之機會,揆諸前開規定,所引證人於偵訊中之供述 均有證據能力。
三、另本案所引用之其他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 查證據程序,被告及其辯護人雖曾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表示爭執,然於原審最後審理期日除被告包瀛彥外, 已就此部分均表示沒有爭執,不再聲請傳喚證人,上訴人經 多次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止,除被告陳 俐君就共同被告黃志揚之陳述表示無證據能力之外,餘均未



就所提示之證據資料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依法應排除其 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先予敘明。
叄、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王信惠(以下均稱被告王信惠)固坦承其 為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佳事通公司、聯網 公司於94年10月間發生客戶紛紛要求解約情事後,仍有與附 表一所示之客戶簽約,嗣公司於95年間無法繼續經營倒閉等 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之犯行,辯稱:佳事通公司與 聯網公司經營期間伊不斷以個人資金挹注佳事通公司,希望 公司經營順利,伊沒有詐騙附表一所示之客戶之意圖云云。二、經查:
(一)、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5月20日之會計師 簽證查核報告顯示:台灣佳事通電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於93年負債總額為00000000元,已超出其資產總額0000 0000元,並經查核之會計師認定其有否繼續經營之能力 「存有重大疑慮」,有該公司93年度會計師查該簽證報 告1紙及元展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意見報告書1紙 (偵字18642號卷第34頁)在卷可憑,是佳事通公司於 93年底已屬於虧損嚴重之狀態,應甚明確。
(二)、佳事通公司於94年10月間因客戶不滿其服務粗糙而向媒 體投訴,因而通路商紛紛要求退貨,使面臨虧損狀態之 佳事通公司財務雪上加霜,業據共同被告即證人黃志揚 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稱:94年間有一位客戶睿璋( 化名林相如)在上課時說其賺的錢不如預期,要退款, 但已經超過公司規定的7天、1個月期間,公司不准他退 款,伊跟陳宥家協調不成,94年10月23日蘋果日報就見 報了,後來TVBS也報導,公司前端出現客戶焦慮, 媒體報導之後,客戶就要退款,整個業務就開始走下坡 ,消費者一直要求退款,公司就垮了。台北市刑大於94 年10月間也來瞭解,刑事警察局95年7月底來搜索,94 年底是公司艱困的時候,95年2月農曆年間,王信惠在 月會時對大家說他有2億元的資產在處理中,請大家不 用擔心,但95年6月間的700多萬元資金無法到位,無法 聯絡到王信惠就跳票,王信惠當初承諾會先還給大家, 伊在95年5月間就墊了380萬元,總共借了500萬元以上 ,前面的有還,就是倒閉前的300多萬元沒有還等語( 見97年11月6日、98年2月23日審判筆錄),核與證人羅 國榮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後來伊有借20萬元給公 司,是湯嘉恒開口的,伊說公司快倒了,伊拿現金給湯



嘉恒,迄今未還等語(見97年12月1日審判筆錄)、證 人林誠堂證稱:94年間王信惠開會時說公司有難關要請 大家一起幫忙度過,所以渠等就拿錢出來,王信惠當時 有說土地資產有2、3億元,94年下半年王信惠比較少進 公司,但所有財務還是王信惠遙控指示,伊借公司200 多萬元,都沒有還等語(見原審97年12月11日審判筆錄 )、證人陳宥家證稱:94年10月時發生消費者糾紛,業 績雖然下降,但王信惠在94年尾牙時有說他還有2億元 的房地產在處理,不論是渠等的借款還是客戶都有保障 ,請渠等放心,高展公司向合庫借錢,伊是掛名負責人 ,所以連帶保證了100萬元,公司有還,後來94年10月 間,借了500萬元,伊也是保證人,湯嘉恒是第二連帶 保證人,還有400多萬元沒還等語(見97年12月11日審 判筆錄)、證人湯嘉恒證稱:94年下半年大環境開始不 好,業務推廣就不太順利,94年10月時有消費者糾紛, 就是蘋果日報那件事,公司財務就出現狀況,伊有借錢 給公司,超過200萬元,公司向銀行借錢,由伊當保證 人,第1次100萬元,公司有還清,後來中南部公司各借 500萬元,公司只還了100萬元左右(見原審97年12月11 日審判筆錄)、證人張明義證稱:大約在95年4、5月間 ,有借公司80幾萬元,公司沒有還,以公司融資名義跟 伊借錢等語(見原審97年11月17日審判筆錄)、證人莊 惠婷證稱:後來湯嘉恒跟伊說公司財務狀況有問題,第 1 筆借10萬元,第2筆是林誠堂跟我講的,說公司財務 狀況有問題,需要公司同仁幫忙,也是借10萬元,是刷 公司的刷卡機等語(見原審97年11月20日審判筆錄)、 證人黃雅榆證稱:後來有借10萬元給公司等語(見原審 97 年11月20日審判筆錄)、證人翁得原證稱:後來王 信惠、黃志揚林誠堂說公司財務困難,資金周轉不過 來,員工就借錢給公司周轉,伊自己借了100多萬元給 公司,錢沒有拿回來等語(見原審97年11月27日審判筆 錄)、證人杜炳龍證稱:後來公司跳票,客戶找上門, 要退費,王信惠黃志揚林誠堂說公司財務困難,資 金周轉不過來,員工就借錢給公司周轉,伊有借錢給公 司(見原審97年12月1日審判筆錄)、證人劉怡萱證稱 :公司有向伊借錢,公司薪資不足或是資金不足,陸續 借了約幾十萬元,公司沒有還伊等語(見原審98年2月 16日審判筆錄)、證人沈全賢證稱:公司週轉不靈時我 本身有借100多萬元給公司,王信惠把幹部找去,說有 一些專案請大家幫忙,剛開始公司有還錢,公司倒之前



這次沒有還等語(見原審97年11月13日審判筆錄)、證 人陳志成證稱:伊有借公司錢,是湯嘉恒開口的,前後 約幾十萬元,公司沒有完全還伊等語(見原審98年2月 16 日審判筆錄)、證人李寧怡證稱:後來有借給公司1 筆錢,但被倒了80幾萬元等語(見原審97年11月17日審 判筆錄)、證人羅富彥證稱:伊有借錢給公司2、3次, 是王信惠本人向伊開口,前面幾次有還,最後一次約在 94 年11月間借的100萬元左右沒有還,伊說錢不夠,要 營業主管想辦法,要在公司比較久的同事借錢給公司, 後來大家都借不出來了等語(見原審97年12月4日審判 筆錄)相符;被告王信惠亦自承:壓垮公司的最後一根 稻草是消費者退貨、退費,因為媒體有一些不實報導, 報導後就大量退費,因為公司是伊創設的,佳事通公司 以公司需要資金向經營班底借錢等語(見原審97年12月 15 日審判筆錄),並有各該合約書、發票、及各證人 提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內部墊款明細表等件在卷可佐 ,顯見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確實於94年10月24日以後 ,因媒體報導消費者糾紛引起客戶要求退費陷入財務周 轉困難之經營危機,被告王信惠於此際未解決消費者關 於公司提供服務之疑慮,反向員工謊稱有1、2億不動產 可挹注佳事通公司,致員工誤以為王信惠將處理資產以 挹注佳事通公司,因而繼續對外營運,嗣被告王信惠未 如其所稱有1、2億之資產挹注佳事通公司,因而宣告倒 閉,堪以認定。至於與佳事通公司、聯網公司簽約,未 提出任何單據佐證其交付款項之時間在94年10月24日以 後者,依罪疑惟輕原則,自應為對被告較有理之認定, 認係94年10月24日以前交付,又本案部分告訴人於94年 10月24日之前簽約,已繳交服務費用,於94年10月24日 之後縱有續約之情形,然既僅單純續約而未再繳交服務 費用,即難認其於94年10月24日之後遭詐欺取財,均併 此敘明。
(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均係94年10月24日之後,因 佳事通公司宣稱其能持續提供服務,創造獲利而陸續購 買佳事通所販賣之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業經證人陳德村 於警詢中指稱:95年1月公司主管翁得原通知另簽訂直 營區代升等續約合約書,要伊再繳交30萬元,公司將每 月撥3萬元予伊,年終加發3萬元,但公司只給付3個月 ,尚欠30萬元等語(見警卷二第319頁反面),並有虛 擬代理授權合約書1份、區域代理切結書1份、申訂單1 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321至329頁),於偵查中證稱



:區域代理屆滿續約,要先繳交30萬元,每月保障領取 3萬元,可領13個月,但發了3個月就沒有發等語(見偵 字第3500號卷四第819至820頁);證人余大軍於警詢證 稱:伊於95年3月初參加佳事通公司舉辦之說明會,該 公司稱加入該公司「開運店長」專案,將有良好獲利, 且可販賣該公司特約商店之商品,至少有2倍之獲利, 伊即於95年3月中旬繳交訂金3000元,並於同年3月31日 14萬7000元支票予佳事通公司,公司提供之商品價格並 未較低,利潤不高,95年6月17日伊開始上線營運,但 都沒有客戶點選,從上線到公司倒閉,有看到2、3百人 點選,但都沒有訂購商品,沒有獲利,因而虧損15萬元 等語(見警卷二第365至367頁),且有24小時特約商店 「開運店長」特案保障約定書1紙在卷可憑(見上開卷 368頁);證人黃貴英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5年3月初參 加佳事通之招商,付款25萬元參加開運店長專案,伊把 網路架好後,下單給公司進貨,但是都沒有回應,接著 網站也不見了,公司宣稱可以極低之價格進貨,但真正 要下單時才發現根本沒有利潤,更不用說下單根本沒有 回應等語(見警卷三第369頁至370頁),並有二十四小 時特約商店開運店長特案保障書1紙在卷可憑(同上卷 第371頁);證人李鈴娟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5年間支 付15萬元購買佳事通公司之「開運店長」專案,網路已 建置完成,但還沒有開始營運,後來是看到新聞說佳事 通公司是詐騙公司,始知受騙,公司說會提供1000多種 商品,但在網路後台看不到100樣商品等語(見警卷三 第414至418頁),並有24小時特約商店「開運店長」特 案保障約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419頁);證人 薛明宏於警詢中證稱:伊於95年間被佳事通公司招攬為 會員,繳交25萬元,而以其妻郭莉青之名義購買佳事通 公司之「網路開店」系統,尚未上線營運等語(見警卷 四第519至521頁),並有24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 書、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申訂單各1紙附卷可憑(見 同上卷第522至524頁);證人簡文君於警詢中證稱:伊 被騙取共計55萬元之簽約金,簽約後1個月公司都沒有 通知上課,伊主動至公司上課,從簽約至95年7月底才 賣出1件排油煙機,但是貨款由公司收取,還沒有拿到 貨款,公司系統就無法進入,始知受騙等語(見警卷四 第559至561頁),並有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傳真訂貨 單、夢想資助計劃年終特案遞延確認單、申請確認單、 還款說明切結書各1紙附卷可憑(見同上卷第564至569



頁);證人朱雄生於警詢中指訴:他們共騙取伊15 萬 元,公司宣稱他們有與許多知名廠商簽約,包括聯強、 LG、統一超商等,可以用極低價格進貨,一定會讓伊 成為電腦高手,一定會賺錢,保證半年至10月回本,伊 尚未上線營運等語(見警卷四第604至607頁),並有24 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申訂單、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存摺影本、統一發票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 卷第608至600頁);證人張勝昌於警詢中指訴:95 年1 月看到廣告參加佳事通之招商說明,被騙15萬元,公司 宣稱公司有與知名廠商簽約,包括聯強及台鹽等,所以 公司可以用極低之價格進貨,加入公司一定會賺錢等語 (見警卷四第620至624頁);證人許素貞於警詢中指訴 :他們共騙取伊25萬元,公司宣稱與包括聯強等公司簽 約,可以用極低價格進貨,95年2月17日至7月中旬才完 成商店佈置,後來網路開店問題詢問時,均得不到回應 ,後來系統無法進入,電話亦無人接聽等語(見警卷四 第635至639頁),並有匯款委託書證明條、電腦系統租 用申請書、24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開運店長 特案保證約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640至643 頁);證人黃介麟於警詢中指訴:伊被騙7萬5千元,公 司宣稱與許多知名廠商簽約,一定讓伊成為電腦高手, 伊正要上線營運,公司一直搪塞,叫伊等通知,一次交 易都沒有,沒有獲利等語(見警卷四第650至654頁); 證人陳成功於警詢中指訴:伊於94年參加佳事通公司之 招商,公司說伊有與許多廠商簽約,可以用極低價格進 貨,伊上線營運七個月的時間因價格太貴,一次交易也 沒有,並沒有獲利,95年4月伊要求解約,但公司的小 姐說沒有這樣的規定,且有通路商做的不錯搪塞,公司 告訴伊有2千多樣商品等語(見警卷四第655至659 頁) ,並有申訂單、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24小時特約商店 店長計畫特約保障約定書、支票影本各1紙在卷可憑( 見同上卷第660至663頁);證人郭季盛於警詢中指訴: 伊被佳事通公司詐騙19萬元,公司宣稱有1千多種商品 可供販賣,事實上沒有那麼多商品,電腦教學不清楚, 無法馬上在電腦上行銷作業,造成損失,投資的錢血本 無歸等語(見警卷四第681至684頁),並有統一發票、 申訂單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685、686頁);證 人吳禎鵑於警詢中指訴:伊被騙15萬元,佳事通公司介 紹如何以網路開店之方式賺錢,公司提供2千多種商品 ,事實上沒有那麼多種,電腦教學不清楚,投資的錢血



本無歸,提供的商品價格沒有比較低等語(見警卷五第 707至710頁),並有統一發票1紙在卷可憑(同上卷第 711頁);證人潘立中於警詢中指訴:伊被騙30萬元, 佳事通公司介紹如何以網路開店之方式賺錢,公司提供 1萬多種商品,事實上沒有那麼多種,電腦教學不清楚 ,投資的錢血本無歸等語(見警卷五第732至735頁), 並有24小時特約商店「店長計劃」特案保證約定書、信 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花旗信用卡月結單各1紙在卷可 憑(見同上卷第736至738頁);證人蕭文興於警詢中指 訴:伊遭佳事通公司詐騙19萬元,公司稱會提供多樣商 品供販售等語(見警卷五第757至758頁),並有24小時 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申訂 單、24小時特約商店示範店長合作約定書、刷卡簽單各 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761至765頁);證人鍾耀通 於警詢中指訴:佳事通公司騙取伊25萬元,公司稱會提 供2千多種商品供伊在網路上販賣,但事實上沒有,實 際上只拿到1台電腦等語(見警卷五第815至817頁), 並有委託書、24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表授權書、電腦 系統租用申請書、申訂單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 820至823頁);證人吳順忠於警詢中指稱:伊被佳事通 公司騙取25萬5千元,公司介紹如何以網路開店,公司 會提供2千多種商品讓伊在網路上販售,事實上沒有那 麼多商品,教學不清楚,無法馬上在電腦上行銷,造成 伊之損失,有時上網沒有辦法上,客戶根本無法看見伊 的網店,營運不順,公司宣稱可以用極低之價格進貨, 但伊提供之商品價格沒有比較低等語(見警卷六第858 至862頁),並有申訂單、24小時資訊銀行軟體使用授 權同意書、24小時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資訊銀行特約 商店申請表格(均以陳嬿妤之名義)各1紙在卷可憑( 同上卷第863至868頁);證人陳孝儒於警詢中指訴:伊 被騙15萬元,佳事通公司介紹如何在網路開店賺錢,公 司會提供2千多種商品,事實上沒有那麼多,電腦教學 不清楚,無法馬上在電腦上行銷作業,造成伊的損失, 有時上網沒有辦法上,客戶無法看到網店,造成營運不 順,伊有上線營運但無成交紀錄等語(見警卷七第97 3 至977頁),並有24小時特約商店「開運店長」特案保 障約定書、電腦系統組用申請書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 上卷第978頁至979頁);證人張秀蓉於警詢中指訴:伊 遭騙30萬元,公司稱伊會提供2千多種商品在網路上販 售,事實上沒有那麼多,電腦教學不清楚,無法馬上上



網行銷,造成損失,之前加入之網店有時沒有辦法上網 ,客戶看不到網店等語(見警卷七第986至987頁),並 有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申訂單、合作金庫網路銀行服 務申請暨約定書各1紙、統一發票2紙在卷可憑(同上卷 第990至994頁);證人陳姿安於警詢中指稱:伊遭佳事 通公司詐騙30萬元,94年底伊在電台聽到介紹佳事通公 司後,就參加該公司招商,該公司介紹如何以網路開店 方式賺錢,並稱會提供2千多種商品供販售,事實上沒 有那麼多,伊有上線,有行銷紀錄,但都是朋友買的等 語(見同上卷第1015至1017頁),並有申訂單、電腦系 統租用申請書、合作金庫網路銀行服務申請暨約定書各 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019至1021頁);證人王超 功於警詢中指訴:伊被佳事通公司騙15萬元,公司表示 可以用極低價格進貨,讓伊成為電腦高手,實際上公司 並沒有與聯強等大公司簽約,所以沒有辦法以較低價格 進貨,伊尚未開始經營公司就倒閉等語(見同上卷第 1022至1025頁);證人馨瑜於警詢中指稱:伊被佳事 通公司騙15萬元,公司宣稱有與許多知名廠商簽約,可 以用極低價格進貨,實際上並沒有與聯強等各大公司簽 約,所以公司實際上並沒有辦法以較低價格進貨,向公 司反應,公司人員就互推責任等語(見同上卷第1032至 1035頁),並有開運店長特案保障約定書、電腦系統租 用申請書、資訊銀行特約商店授權申請合約書各1紙在 卷可憑(見同上卷1036至1038頁);證人洞達於警詢 中指稱:伊被佳事通公司騙55萬元,公司宣稱有與許多 知名廠商簽約,可以用極低價格進貨,實際上公司並未 與聯強等各大公司簽約,所以實際上沒有辦法以較便宜 價格進貨等語(同上卷第1039至1041頁),並有刷卡簽 單1紙、申訂單2紙、特約商店系統授權使用合約書、24 小時電子聯網特店系統授權書、夢想資助計劃年終特案 申請確認單、匯款回條、夢想資助計畫年終特案遞延確 認單(以妻子彭素琴名義簽訂)、網頁資料各1紙、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044 至1056頁);證人王淵暖於警詢中指訴:伊被佳事通公 司騙30萬元,伊在95年2月聽到廣播介紹佳事通公司, 後來參加該公司之招商,該公司介紹如何以網路開店之 方式賺錢,但該公司電腦教學不清楚,無法馬上行銷, 造成損失,網路還沒有弄好等語(見同上卷第1060至 1061頁);證人李欣如於警詢中指訴:伊遭佳事通公司 騙30萬元,伊在94年11月初前往佳事通公司詢問網路商



店事宜,該公司業務介紹其網路商店經營成效良好,該 公司有發行caston特刊,會將伊商品放在特刊上介紹, 另該公司會在電台或電視作宣傳,讓伊商品及網路商店 之曝光率增加,所以伊就與佳事通公司簽約,但伊上課 後發覺該公司上課內容很簡單,有點應付了事,且該公 司提供架設之軟體,與上課內容有出入,伊依照上課內 容所製作之網路格式有問題,利用公司電腦連線該網址 ,並非每1台電腦均可以連線,顯然該公司系統有問題 ,伊向公司反應,該公司均未派員解決,該公司顯然以 誇大不實之宣傳方式,吸收大量客戶,但無法提供完善 之服務等語(見同上卷1075至1077頁),並有24小時特 約商店「店長計劃」特案保障約定書、電腦系統租用申 請書、申訂單各1紙在卷可憑(同上卷第1078至1080頁 ),證人李劼原於警詢中指訴:伊因參加佳事通公司之 說明會,而支付45萬元支付「區域代理加盟金,該公司 介紹如何在網路上開店賺錢,公司會提供3千多種商品 ,事實上沒有那麼多商品,電腦教學不清楚,無法馬上 在電腦上行銷作業,造成投資損失,伊可以上線但無法 操作,沒有營運,無行銷紀錄,亦無獲利,實際只拿到 一部電腦主機、傳真機等語(見警卷八第1102至1105 頁),並有虛擬區域代理授權合約1紙在卷可憑(以寶 華資訊實業有限公司名義簽訂,見同上卷第1106至1109 頁);證人柯瀞雯於警詢中指訴:伊遭佳事通公司騙取 11萬元,公司宣稱與許多知名廠商簽約,所以可以極低 之價格進貨,94年11月繳6萬元,伊尚未向公司叫過貨 ,但經上網搜尋得知,該公司產品價錢比通路上貴1至2 成,公司稱不能退費,當時告訴伊公司有2千多樣商品 ,但實際上只有70幾種商品,後來公司告知拉其他客戶 有獎金,所以才又繳交5萬元之夢想資助金等語(見警 卷九第1255至1259頁),並有電腦系統租用申請書、統 一發票、夢想資助計畫年終特案申請確認單、系統出貨 確認單各1紙在卷可憑(見同上卷第1260至1263頁); 證人靖富於警詢中指訴:伊遭騙取11萬元,94年12月 繳款,95年4月份伊覺得公司有問題找公司退費,公司 匯5萬元予伊,共損失6萬元等語(見同上卷第1340至 1341頁);證人吳宜勳於警詢中指訴:伊遭佳事通公司 詐騙30萬元,95年初繳款,公司宣稱與許多知名廠商簽 約,公司可以用極低的價格進貨,沒有實際營運,沒有 獲利,公司承諾提供2千多樣商品等語(見警卷十第143 1至1435頁);證人謝坤瑞於警詢中指訴:伊遭佳事通



公司騙取20萬元,公司宣稱有與許多知名廠商簽約,可 以用極低價格進貨,上課後自行上線便無法順利操作, 問公司亦無法解釋,根本無法上線操作,無商品交易, 再長時間亦無法獲利,當時公司說有2千多樣商品,實 際上沒有等語(見同上卷第1452至1456頁,並有申訂單 1紙在卷可憑(以妻陳美玲名義簽訂,同上卷第1457頁 );證人胡小燕於偵查中結證稱:伊在95年1月間與佳 事通公司連繫,後來與夫(謝禮章)參加該公司之說明 會,伊參加的是有實際店面的方案,繳50萬元,經伊催 促後3個月後才通知上課,課程是很簡單2個下午的課, 聽不懂也學不會,沒多久公司就倒了,發票也沒有給, 伊店面都找好了,公司也不來裝招牌,而且約在95年5 月去公司,發覺其公司電腦設備不見了,而且有改裝潢 ,才直覺不對勁等語(見偵字3500號卷四第994頁); 證人沈振雄於偵查中證稱:伊在95年3、4月參加佳事通 公司說明會,伊簽約並交付15萬元,伊要求解約未果, 同年7月黃志揚有跟伊承認公司財務危機,7月26去公司 鐵門已關下等語(見同上卷第893頁);證人朱淑貞於 偵查中證稱:95年6月6日與佳事通公司簽約,伊是參加 網路商店,合約中有說一個月內可解約,伊要求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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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展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