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93號
TPHM,101,聲,93,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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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尉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尉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洪尉秦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另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 刑,曾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170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5年,其中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嗣經最高法院於 民國100年9月29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87號判決予以撤銷, 改判諭知免訴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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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