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0年度,556號
TPHM,100,聲再,556,2012011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55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簡鳳珠
上列聲請人因偽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3號,中華
民國100年3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
字第32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
42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簡鳳珠並無偽證犯行,本 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3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所 憑之證言已證明係虛偽。系爭確定判決所憑之證物為游象成 之自白書,然即便是犯嫌亦不自證己罪,游象成為何自證己 罪?又蘇順煥如何知悉游象成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743號民 事案件竟自證偽證而為陳報,便於據以告發係受聲請人所託 ,再者,蘇順煥在前開民事案件中訴訟對象為簡清榮,而非 聲請人,游象成自證己罪,造成刑事案件中聲請人被判刑, 此係因前開民事案件有關之人,因利害關係,策動游象成自 證偽證,並與蘇順煥配合,陷害聲請人,並意圖影響民事案 件後續發展,則系爭確定判決之證物即游象成自白書之出處 有值斟酌之處、而游象成之證言不無虛偽可能。且游象成與 聲請人無法定關係,若游象成確係受聲請人所託,則其早知 係作偽證,在事後兩年,又自證己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竟以此對聲請人求刑,有濫權追訴之嫌云云。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所謂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 證明其為虛偽者,聲請再審,依同條第2項規定以經判決確 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 為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17號裁判要旨參照)。三、查聲請意旨所述,核均屬敘述聲請人個人對系爭確定判決採 證認事不服之理由,並質疑游象成所為不利聲請人證言之動 機,然聲請人並未提出業已確定之判決,證明系爭確定判決 所引為裁判基礎之游象成證言係屬虛偽,則聲請意旨所敘僅 為聲請人對不利於己之證據所為之主觀臆斷,並無原判決所 憑證據已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之情形,依前揭說明,要 難認已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再審理由 。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空言主張以系爭確定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 明其為虛偽云云,聲請再審,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規 定不符。是聲請人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