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821號
TPHM,100,聲,3821,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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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琮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琮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邱琮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 所示最後事實審法院 、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及編號 5 、6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均有誤,業經更正如附表編號4 、 5 、6 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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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