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2006號
TPHM,100,上訴,2006,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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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永冀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
度訴字第307 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52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王永冀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附表一編號一偽造「周張麗花」共同發票部分之偽造本票及編號二所示偽造本票各壹紙、如附表二所示支票背面偽造「周張麗花」署押共參枚、如附表三所示收據上偽造「周承煥」署押壹枚,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四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偽造「黃柏強」署押壹枚,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王永冀於民國8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87年度易字第291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本院以88年度 上易字第5020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91年3月22日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92年04月12日假釋期滿未經 撤銷,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而執行完畢。緣周張麗花因 遭詐欺致積欠債務,所有桃園縣中壢市內壢地區翡翠大地某 處房地已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貸款並設定抵押權,有遭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之虞,需錢周轉孔急。詎王永冀 不知悔改,得知周張麗花需錢孔急之情,且知周張麗花及伊 夫周承煥各所有桃園縣龜山鄉○○街109 號建物及坐落桃園 縣龜山鄉○○段845地號土地、桃園縣龜山鄉○○街108號建 物及坐落桃園縣龜山鄉○○段853地號土地(下稱第109號房 地、第108 號房地)之事,竟萌生向周張麗花、周承煥表明 願為伊等代辦借款,然需提供所有第109號、第108號房地設 定抵押權以為擔保,實則以伊等所有第109號、第108號房地 之抵押權設定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擔保工具,為圖一己向金 主借款之念,基於連續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文書及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概括犯意,反覆實施下列犯行 :
㈠於95年03月間,王永冀向周張麗花表明以周張麗花所有前開 第109號房地為擔保,將可辦理抵押貸款150萬元,周張麗花



允之,遂將身分證影本及第109 號房地所有權狀予王永冀, 授權王永冀為伊代刻印章,並辦理印鑑證明等抵押權設定證 明文件,又簽發面額150萬元本票1紙為擔保,俾利王永冀為 借款150 萬元並於此目的範圍授權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旋 王永冀逾越周張麗花授權範圍,向金主廖圓嬌尋求借款,經 廖圓嬌表明無借款之意,仍向廖圓嬌稱:「先做,有錢再補 上」等語,以周張麗花所有第109 號房地為己借款擔保工具 ,將前開證明文件交付不知情代書薛嘉豪,利用薛嘉豪製作 偽造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私 文書,並盜蓋周張麗花印章,辦理在第109 號房地設定廖圓 嬌為第2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登記(限額係200萬元), 持向地政機關行使,於95年3月9日,使地政機關人員將逾越 周張麗花借款目的授權範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實事項登載 於所掌土地登記簿冊公文書完竣,足以生損害於周張麗花及 國家管理土地登記表彰私權權利外觀之正確性,以此方式, 為一己取得向廖圓嬌借款債務之擔保利益,惟廖圓嬌始終未 表明可提供借款,王永冀另覓得金主王月容,逾越授權範圍 ,向王月容稱:「我的公司及周張麗花都需要資金周轉」, 又稱金主廖圓嬌正欲抽回資金,詢王月容該筆借款可否轉由 其承作,示以為所營邑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邑峰公司 )及周張麗花借款之意,向王月容借款200 萬元,王月容見 第109號房地既已有廖圓嬌設定第2順位抵押權,復認該房地 應有相當價值,允予借款,並約明係預扣5 個月利息18萬元 ,王永冀因此以第109 號房地為己借款之擔保工具,將前開 證明文件交付不知情代書楊依錦,由楊依錦將廖圓嬌抵押權 設定登記塗銷(塗銷登記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詳如後述) ,再利用楊依錦製作偽造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私文書,並盜蓋周張麗花印章,辦理在 第109號房地設定王月容為第2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登記( 限額係240萬元),持向地政機關以行使,於95年3月15日, 使地政機關人員將逾越周張麗花授權範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 實事項登載於所掌土地登記簿冊公文書完竣,足以生損害於 周張麗花及國家管理土地登記表彰私權權利外觀之正確性, 以此方式,為一己取得向王月容借款債務擔保利益,王永冀王月容要求,須簽發以本票及公司票為擔保,遂將如附表 一編號1所示發票人欄經偽簽「周張麗花」簽名1枚並票面共 經盜蓋「周張麗花」印章3枚,填寫金額200萬元偽造「周張 麗花」共同發票人部分本票1 紙,及將如附表二所示面額分 為50、50、100 萬元、背書欄均經其偽簽「周張麗花」簽名 各1枚支票3紙,足以生損害於周張麗花王月容,及持前開



辦竣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向王月容行使,足以 生損害於周張麗花及國家管理土地登記表彰私權權利外觀之 正確性,並交付王月容認可收受俾利個人向王月容借款 200 萬元,王月容亦於95年03月16日以匯款方式交付預扣利息後 所餘本金182萬元,匯入王永冀指定「邑峰公司」帳戶內。 ㈡旋周張麗花因積欠債務,所有前開翡翠大地及第109 號房地 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期間王永冀向周張麗花 佯稱以貸款手續並未辦竣,並對周張麗花僅先撥款50萬元為 搪塞,王永冀知周張麗花原已需錢周轉孔急,現下益發窘迫 ,再於95年05月間,仍以前開模式,向周張麗花及夫周承煥 ,表明以周承煥所有桃園縣龜山鄉○○街第108 號房地為擔 保,將可為周張麗花及周承煥增貸100 萬元,周張麗花及周 承煥允之,遂由周承煥交付身分證影本及第108 號房地所有 權狀,及授權王永冀為周承煥代刻印章,並辦理印鑑證明等 抵押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又簽寫授權書1 紙,俾利王永冀 為伊等借款100 萬元及授權王永冀於此借款目的範圍內辦理 登記,王永冀自周承煥收受前開文件後,旋將其中授權書勾 選「抵押」及「買賣」,逾越周承煥之授權範圍,透過介紹 向金主簡政謙尋求借款,向簡政謙稱:「周先生年紀老了, 跟銀行借錢借不到,急需用錢」等語,示以為周承煥借款之 意,表明向簡政謙借款200萬元,約定月息2分,簡政謙允予 借款,王永冀因此以周承煥所有之第108 號房地為己借款之 擔保工具,將前開周承煥國民身分證等證明文件交付不知情 之代書林玉雲,並將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票面共經王永 冀捺印充作「周承煥」指印4 枚、發票人欄經偽簽「周承煥 」簽名1枚、填寫金額200萬元而偽造「周承煥」為發票人之 本票1 紙亦交付林玉雲,利用林玉雲製作偽造之土地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私文書,盜蓋周承 煥之印章,辦理在第108 號房地設定以簡政謙之妻許鳳亮為 登記名義人之第2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限額係240萬元 ),持向地政機關以行使,於95年05月29日,使地政機關人 員將逾越周承煥借款目的範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實事項登 載於所掌土地登記簿冊公文書完竣,足以生損害於周承煥及 國家管理土地登記表彰私權權利外觀之正確性,以此方式, 為一己取得向簡政謙借款債務之擔保利益,旋於同日在台新 銀行某分行前,與簡政謙及林玉雲會面,持前開辦竣最高限 額抵押權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向簡政謙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周 承煥及國家管理土地登記表彰私權權利外觀之正確性,另將 其書寫如附表三所示記載「茲收到新臺幣200 萬元」及偽簽 之「周承煥」署押1枚並盜蓋「周承煥」印章各1枚之偽造收



據1 紙,向簡政謙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周承煥,復連同前開 周承煥交付登記證明文件,均交付簡政謙認可收執,又基於 行使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意,當場向簡政謙 及林玉雲稱:「將來萬一沒有還錢,也可以辦過戶」等語, 自簡政謙收受以現金方式給付並預扣1 個月利息所餘借款。二、王永冀自簡政謙貸得款項後,未撥付周張麗花及周承煥借款 分文,亦未依約付息簡政謙,於95年08月間,基於行使偽造 文書接續犯意,逾越授權範圍,向林玉雲稱周承煥無力還款 ,欲將第108 號房地出售黃柏強以還款等語,又偽造如附表 四所示其偽簽「黃柏強」署押1枚、盜蓋「黃柏強」印章5枚 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足以生損害於周承煥及黃柏強,並將 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交付不知情之林玉雲,利用林玉雲製作 偽造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 移轉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私文書,盜蓋周承煥之印章, 辦理將第108 號房地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黃柏強所 有,持向地政機關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周承煥及國家管理 土地登記表彰私權權利外觀之正確性。嗣王永冀周轉失靈並 避不見面,林玉雲感到不妥,於95年09月21日撤回「黃柏強 」土地登記申請案並通知許鳳亮,又將保管之周承煥國民身 分證、印鑑章、印鑑證明、第108 號房地所有權狀、前開經 勾選「買賣」及「抵押」之授權書、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偽 造之「周承煥」本票交付許鳳亮,簡政謙及許鳳亮既聯絡王 永冀無著,依王永冀前開指示「將來萬一沒有還錢,也可以 辦過戶」內容,不知情之許鳳亮委由不知情之林玉雲以受領 之周承煥國民身分證等文件,仍委由不知情之林玉雲製作偽 造之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 轉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私文書,盜蓋周承煥印章,辦理 將第108 號房地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許鳳亮所有, 持向地政機關以行使,於95年10月02日,使地政機關人員將 逾越周承煥授權目的範圍之所有權移轉不實事項登載於所掌 土地登記簿冊公文書完竣,足以生損害於周承煥及國家管理 土地登記表彰私權權利外觀之正確性。嗣周張麗花及周承煥 愕然發覺第108 號房地竟遭越權過戶至許鳳亮名下,而提起 告訴並查知前情,第109 號房地部分因王永冀亦未遵期付息 及周轉失靈,經王月容在強制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三、案經周張麗花、周承煥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 定有明文。此乃因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等被告以外之人 時,均能遵守法律規定而不致違法取供,並令具結,可信性 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而設。被告、辯護人如主張證人於 偵查中所為證言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 調查原則,自應負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毋庸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又刑事訴訟法於92年2月6日修正及增訂公布施行之前及之 後,對於人證之調查均採言詞及直接審理方式,並規定被告 有與證人對質及詰問證人權利,然刑事訴訟法第166 條以下 所定詰問程序,僅於審判程序有其適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 固然基於其客觀義務,必須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一 律注意,惟偵查中檢察官主要係基於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目 的以訊問證人,核與審判程序中法院需立於公正第三人地位 ,經由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 別,況偵查中訊問證人,法亦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 在場,至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 者,被告得親自詰問」,然在偵查之目的及法律之條文規範 結構下,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機會,是 應認我國現行法制中,偵查中被告對於證人之對質詰問權, 並非必然需受到保障之權利,惟法院於審判中欲使用偵查時 訊問證人之筆錄時,基於審判期日即應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 法理,除被告於審判中放棄對該證人之反對詰問權外,法院 仍應傳喚該陳述人到庭,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 權之機會,否則該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縱使 已經具結,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仍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判決意旨)。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證人、鑑定 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 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 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 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被告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 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 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關具結之 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一百五十八 條之三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 分傳喚而以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 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 ,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



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 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 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 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 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 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 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 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又 前揭非以證人之身分在審判中之陳述筆錄,倘該被告以外之 人已經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並經具結作證,且由被告為 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該未經 具結之陳述筆錄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最高法 院98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決意旨)。經查,證人周張麗花、 周承煥於檢察官偵查時以告訴人身分申告內容部分(96年偵 字第25091號案件97年3月28日偵查),雖未以證人身分具結 ,然係檢察官依告訴人身分訊問,周張麗花更於98年11月17 日訊問時,以證人作證在卷,該兩位告訴人嗣於原審時先後 死亡,無從由原審或本院傳喚作證,依上所述,上開指稱自 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定有 明文。除上述外,卷附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有無之屬傳聞 證據之證據能力,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情形,亦無顯有 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等情,故認為適當,認有證據能力。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王永冀,矢口否認前開犯罪 事實,先後辯稱:
(一)犯罪事實一㈠部分,王月容匯款182萬元,我設定240萬元給 王月容,設定240萬元就是周張麗花借款200萬元部分,我自 己另外向王永冀借款50萬元部分是沒有設定的,我是開支票 給王月容,可是支票跟本案也是無關的。周張麗花設定抵押 權給王月容抵押權契約書上的章是她自己拿出來的,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不是我蓋的,應該是代書蓋的,因相關資料我都



交給代書處理。96他字第3727號第15頁本票應該是我簽的, 因王月容有要求我要擔保,因我有2筆,所以簽了2張本票, 王永冀是我自己簽的,當初會這樣簽,是王月容要求我做擔 保,我知道有這件事,但我忘記是何人簽周張麗花名字,簽 了之後交給王月容。我是給周張麗花150 萬元,王月容匯款 182 萬元,差了32萬元,因周張麗花年紀比較大,問他怎麼 還,他說要賣房子,我擔心他沒有繳息能力,我說這個案子 我幫他擔保,要他留預留款項繳息,而他需要最少要150 萬 元,所以留了32萬元。95年3、4、5 月他預留50萬元利息, 第1期扣了18萬元利息,第2期、第3期都是各18萬元,所以3 個月54萬元利息,但我只拿了50萬元。
(二)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東西都是周張麗花拿給我了,我有請她 跟周承煥確認。95年05月25日是我簽的,因她借錢都沒有繳 息,也沒有理我。設定給簡政謙部分是有經過周張麗花同意 ,至於周承煥是否同意,我忘記了,但我都找過他們,他們 都知道,周承煥的設定印章是周張麗花拿出來的,設定 240 萬元抵押權之後給周張麗花100萬元,許鳳亮是設定240萬元 抵押權,而我只給周張麗花100萬元,但她都是要借200萬元 ,原本扣1期利息18萬元,要給他182 萬元,但前1筆周張麗 花與王月容所借的款項,就是預扣95年6、7、8 月以及周承 煥自己借款的6、7、8月利息,所以才給她100萬元而已。周 承煥200 萬元本票是我蓋指印的,他自己有無簽名我忘記了 ,周承煥年紀太大,沒有人願意借款,要我擔保,我是沒有 辦法因自己也有欠款了,所以才擔保,錢都有清楚給她們。 96年度他字第194 號卷30頁本票指紋是我蓋的,周承煥名字 不是我寫的,至於是否周承煥自己寫的我不清楚。95年05月 25日契約日期是周張麗花自己賣了3 個月沒有賣出,而我也 沒有賣云云。
(三)又109號房地設定抵押,有拿到182萬元,是匯到邑峰公司帳 戶,有支付周張麗花150 萬元,是以現金或支票給付,已不 記得了。而108號房地設定抵押後,所取得貸款200萬元有支 付被害人100 萬元。本件被害人確有概括授權,被告亦有支 付貸得之款項,並未詐欺或偽造有價證券。
二、經查:
(一)前開犯罪事實,就被告居中牽線,分與資金需求者周張麗花 、周承煥、供給者王月容、簡政謙及許鳳亮等人接觸之事實 ,業據王永冀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訊問及偵查中,先後以另案 證人及本案被告身分到庭應訊供稱:我到第1 次是要用華美 山莊房子借150 萬元,算是個人借貸,過幾個月,國泰世華 查封她的房子,她就用她先生周承煥房子,跟我借第2 次,



金額100 萬元,這次是向許鳳亮借200萬元,其中100萬元是 我自己要用的,我認識許鳳亮是透過別人,因為本件借款才 認識等語(他字第194 號卷79頁),第1次借款150萬元,是 向王月容借的,但因周張麗花他們中壢房屋貸款繳不出來, 遭國泰世華銀行查封,連帶第109 號房地也遭假扣押,許鳳 亮提出的收據是我寫給許鳳亮的,96年度他字194 號卷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是【代書】林玉雲寫的等語(同上卷84至85頁 ),95年初我到周張麗花家,周張麗花就是說要借150 萬元 ,還願意提供第109號房屋設定抵押,約定月繳4萬5000元, 利息3 分,房屋設定抵押權給王月容,我跟王月容說周張麗 花需要資金周轉,要提供房子設定抵押,設定金額忘了,後 來王月容打電話問我國泰世華銀行查封第109 號房屋的事情 ,我去問國泰世華銀行,才知道周張麗花他們拿中壢房屋跟 國泰世華銀行借錢但未付息,所以國泰世華銀行要查封,我 就跟王月容說周張麗花他們還有1 間房屋,但王月容看了就 不要,我再去找許鳳亮,許鳳亮完全沒有跟周張麗花他們接 觸過,都是我在接觸,王月容他1 次給我182萬元,5個月利 息是18萬元,抵押登記不是我去辦的,是我委託代書辦的, 周張麗花他們有同意將房屋設定抵押借款,否則我也不會有 印鑑證明等語(他字第3727號卷44至45頁),我有介紹周承 煥、周張麗花王月容、許鳳亮借款,借款條件都是以房屋 為抵押,1間借150萬元,1間借100萬元,3分利,期間3個月 ,周張麗花他們也沒有支付借款利息等語(偵緝字第1167號 卷17頁至18頁),周張麗花第1次借150萬元,另外該次我有 向王月容借50萬元,因為我與王月容有其他借貸關係,所以 王月容給我32萬元,剩下是利息,另外我又有向許鳳亮借10 0萬元,而我只有交給周張麗花100萬元,我都是按交付周張 麗花的款項計息,但周張麗花他們從來沒有付息,所以最後 周承煥才同意過戶給許鳳亮,之後再向許鳳亮借100 萬元是 周張麗花他們要求的,許鳳亮那筆本來只有設定抵押權,是 因為沒有還錢,我取得周承煥同意後才過戶的(同上卷47至 48頁),許鳳亮所持授權書及本票是我簽給許鳳亮的先生, 因為對於許鳳亮先生來說,我才是借款人,我認為許鳳亮先 生也是認為借貸關係應該是成立我跟他之間,如果周張麗花 沒有按時繳息,我就必須將第108 號房屋賣掉,將錢還給許 鳳亮(偵緝字第1527號卷19頁),綜合被告王永冀前述供稱 ,得以證明於95年03月間,王永冀知周張麗花需錢周轉,遂 與周張麗花約定為周張麗花辦理抵押貸款150萬元,月息3分 ,換算月息為45000元,以第109號房地為擔保,由周張麗花 交付身分證影本及第109 號房地所有權狀,並辦理印鑑證明



等文件,俾利王永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王永冀自周張麗 花收受前開證明文件後,遂向王月容借款200 萬元,約明預 扣5 個月利息18萬元,將前開周張麗花交付抵押權設定登記 證明文件交付不知情之代書後,由代書製作土地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委由代書辦理抵押權 設定登記,於95年03月15日,設定王月容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人(限額240萬元)登記完竣,王月容交付預扣利息本金182 萬元,是以150 萬元及差額32萬元悉數由被告王永冀收受, 應堪認定。
(二)嗣周張麗花因積欠債務,所有桃園縣中壢市內壢地區翡翠大 地某處房地前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設定抵押權,且該翡翠大 地房地及前開第109 號房地,均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聲請強 制執行,王永冀明知周張麗花需錢周轉,95年05月間,仍以 前開模式,與周張麗花及伊夫周承煥,約定為周張麗花及周 承煥辦理貸款100萬元月息3分,以周承煥所有第108 號房地 為擔保,由周承煥交付身分證影本及第108 號房地所有權狀 ,並辦理印鑑證明等文件,俾利王永冀辦理登記,王永冀收 受前開證明文件後,遂向簡政謙借款200 萬元,首將前開周 承煥交付之證明文件交付代書林玉雲,由林玉雲製作土地建 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申請書,於95年05月 29日設定簡政謙之妻許鳳亮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限額 240 萬元)登記完竣,又簽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本票1張以為擔 保,經簡政謙認可交付借款,簽發如附表三所示收據1 紙交 付簡政謙收執,是以周張麗花及周承煥借貸100 萬元借款及 差額悉數由王永冀收受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被告王永冀前後向王月容、簡政謙借款200 萬元,相較周張 麗花及周承煥前後2次僅向被告借款150 萬元及100萬元,兩 次差額50萬元、100 萬元,被告均以周張麗花、周承煥所有 第109號、第108號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可認被告 以周張麗花、周承煥所有第109號、第108號房地,逾越周張 麗花、周承煥基於辦理借款目的授權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範圍,反係以前開房地為擔保工具 ,越權為己向王月容、許鳳亮及簡政謙借款,至為灼然。(四)核被告與資金需求者周張麗花、周承煥約定借款金額、收取 利息、還款期間及擔保方式事實,業據:
1.證人周張麗花於偵查時供述證稱:【第108 號房地部分】我 向王永冀借款100萬元,在150萬元本票簽名,以房子為抵押 ,現在房屋在許鳳亮名下,因為王永冀說要先簽名給他,再 撥款給我等語(他字第194號卷22頁),95年3月份,我跟王 永冀借錢,他要我簽150萬元本票,95年5月份,王永冀就去



找我先生,我先生有簽本票。我借款原因,是為了還卡債, 我總共欠了200 多萬元等語,辦借款時有我、我先生、王永 冀還有1位陳先生及男秘書,2次都是這些人在場。借款時是 將權狀、我及周承煥2 人身分證、郵局存摺,郵局存摺是因 為我房屋每月收5000元租金匯到這個戶頭,房客也欠租,他 們說要幫我要債,所以才給他們。「(【提示卷附授權書、 印鑑證明、本票、買賣契約書影本各1 份】均係周承煥親自 簽名、蓋章及申請?)簽名有點像,但印章是他們刻的,印 鑑證明是他們帶我去申請的,我先生周承煥雖然有簽那些文 件,但是內容是他們自己寫的,簽名時是空白」,「(為何 授權書只有填寫授權人部分?為何授權事項同時勾選買賣及 抵押設定?)不知道,內容都是他們寫的」,「(究竟借款 多少?為什麼本票面額是200萬?)我總共借100萬元,本票 是他們騙我先生簽名的」,我們也沒有看過收據,現在第10 9號已經查封,第108號被他們過戶後鑰匙也換了,沒有在用 ,我希望王永冀可以將房屋及證件還給我們(同上卷64至66 頁),我們第1次是用第109號房屋借100萬,但簽寫借150萬 ,後來又要周承煥拿108萬,又簽了1張票等語(同卷84頁) ,我們認為王永冀拿我們權狀設定抵押權,都是王永冀將我 們證件騙走,我們有將2 人的身分證、第109、第108號房屋 所有權狀、印鑑證明交給對方,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我們沒有 見過,印章是他們自己刻的等語(他字第3727號卷第49頁) ,我需要錢,王永冀就說要幫我向地下錢莊借錢,結果,王 永冀就來跟我收了包括第109 號還有我內壢翡翠大地房地所 有權狀4 張,又隔了半個月左右,我跟王永冀要錢,王永冀 說他還沒有辦好,又說如果用我先生第108 號權狀辦理,會 借到比較多錢,所以我們又將第108 號權狀交給他,只有王 永冀叫我簽150 萬元本票那次,我有拿到50萬元等語(偵緝 字第1527號卷90頁)。
2.證人周承煥於偵查時供述:印鑑證明是王永冀帶我們去申請 的等語(他字第194號卷22頁),【第108號房地】我沒有要 過戶意思(同上卷65頁),我們當初不是透過黃春華介紹認 識王永冀,也不認識黃春華,第1次是用第109號房屋借10 0 萬,但簽寫借150 萬,後來又要我拿108萬,又簽了1張票( 同上卷84頁),我們認為王永冀拿我們權狀設定抵押權,都 是王永冀將我們證件騙走,我們有將2人的身分證、109、第 108 號房屋所有權狀、印鑑證明交給對方,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我們沒有見過等語(他字第3727號卷49頁)。 3.證人即周張麗花、周承煥之子周乃信於原審時證稱:就華美 街第108號房屋部分,我有跟王永冀接觸過1 次面,第1次是



說房屋要過戶到我名下,然後要我簽名,第1 次就是我媽要 去看有房子要便宜賣,然後去看,地點在桃園還是哪,順便 載他一起去看,第108 號房屋本來說要過戶給我的事情,王 永冀並沒有直接跟我講,是他跟我媽講後我媽跟我講,王永 冀說要他們2 人年紀太大,不能借,所以要過戶到我名下, 他拿資料給我爸媽叫我簽,就是這件事,要我簽過戶,我當 初也同意將第108 號房屋過戶到我名下,我媽媽當時好像是 被詐騙集團騙,急需用錢,我媽也不跟我講清楚,就說要繳 貸款什麼的,也說要借錢,直接用我名字去借,所以我才同 意貸款。結果後來房子過掉後,反而不是過我的名字,是過 1個女的名字,然後搞到這2年我爸媽相繼去世,就是因為這 件事不開心、想不開。我聽我媽媽說的是王永冀帶我爸媽去 辦印鑑證明,我爸那時好像有1 個過期註銷的身分證好像也 被他拿走了,結果就是用印鑑證明,跟已經註銷的身分證辦 過戶,也辦成功。我媽本來不曉得,過一陣子去查才發現已 經過戶了,那時候才開始提起告訴,我爸爸沒有跟我說過這 件事情,因為我父親更早就走了,他是去年1 月走的,都是 因為這些事情想不開。我們本來有4 棟房子,媽媽是跟我說 要還貸款,但沒有說清楚多少,因為我們房子本來有4 棟, 那時候好像是跟國泰世華抵押借款,【國泰世華銀行聲請】 一次拍賣2間,拍賣掉內壢翡翠大地跟華美街第109號,本來 我們家房貸只有1 間有欠,其他都已經還了,一開始我只知 道有欠房貸,我媽媽也跟我說是房貸,後來我自己發現房貸 只有欠內壢那間,是因為詐騙集團有的、沒的搞到現在,她 【周張麗花】是說要急用,要我幫他辦信用卡及現金卡,現 在也變成我的負債,債務都是詐騙集團搞的,說是哪裡欠錢 ,哪裡中獎,要匯多少錢,是那個搞下去才會有債務問題, 許鳳亮要移轉房子時,有去打掃房子,為這件事情有鬧到派 出所,因為當時我媽媽她都不知道【第108 號房屋已經過戶 】,我們回到龜山發現鎖被換了,裡面東西被清空了,而且 都沒有剩下東西,也沒有告知我們東西搬哪去,裡面還有些 電,我不知道我媽有放什麼值錢東西,她說都不見了,這些 都沒有知會我們,「(是因為你媽媽當時有答應人家,只借 錢沒有還的話房子就會移轉過戶給別人?)沒有,我知道的 時候是沒有,至於他們怎麼講我是不了解,可是我知道的是 沒有,因為我媽跟我講的時候,幾乎都是人家沒有經過她同 意這樣」,移轉本來是應該移轉到我名下,結果移轉到別人 名下,而且那間房子是沒欠錢的,不應該發生移轉這種事, 這些都是我事後跟我媽媽聊過,她是這麼說的。這件是有去 派出所,但沒有辦法報,因為要經過很多程序,不是說想要



報案就可以在派出所報,所以報案沒報成。我媽媽有想要做 些動作,但是身體沒有辦法去做。我爸媽不應該有債務的, 因為我爸有終身俸,1 年可以領40幾萬,加上我每個月拿錢 回去。王永冀拿給我爸媽還有要給我簽的資料,是類似房屋 過戶文件,是1 張簽名過戶到我名字的資料,我在偵查中說 第108號房子過戶到我名下,是要借錢還我媽媽的150萬元本 票,但那時候,我以為王月容是國泰世華的人,所以才有這 筆錢,其實是因為【周張麗花】被詐騙集團騙,我也有用信 用卡及現金卡借錢,那時候借了快150 萬左右,台新、中國 信託、新光、誠泰、玉山,加一加快要150 萬左右,「(既 然是被詐騙集團騙,是騙既有的錢嘛,怎麼會有負債?)她 所謂既有的錢就是我借的錢,因為那時候是沒有錢」,詐騙 集團有的說中獎在香港什麼,有的又說在高雄,有的又說在 台中什麼的,說要先付一筆費用,才會有獎金,當初我媽媽 跟說要繳房貸,後來才發現被詐騙集團騙,「(她不是有跟 王月容借150 萬嗎,這個錢到底用到哪去了?)我不曉得, 因為我沒有看到錢」,我媽媽說要將房子過到我名下,我媽 是說要跟銀行借錢繳房貸,「(這樣你媽媽把第108 號房子 過戶你名下去辦貸款,貸款的目的跟王月容這部分有關係嗎 ?)應該2 者沒有關係」,我認知就是房屋有貸款,要還貸 款的錢,我偵查中說用我名義去借錢的目的是為了還150 萬 本票,這是因為我是後來看到法院傳票上寫的,後來我媽媽 眼睛不行了,法院傳票都是我看的,「(你媽媽只有跟你說 用你的名義辦貸款,借到的錢要做什麼用她只有講房貸,並 沒有說哪1棟房子的房貸?)是」,第108號房屋要過戶到你 名下,這件事是在應該在我95年03月底離職前發生,因為這 件事情搞的我很煩,才會離職,印象中我就是簽1 個文件, 96年度他字第194 號卷第25頁授權書看起來是我爸爸簽的, 但收據不是,「(今天之前你知道有這份授權書的存在嗎? )不知道」,「(授權書是授權別人可以幫她賣這個房子? )是」,「(如果要過戶給你,就不用授權?)是」等語( 原審卷一第237頁至245頁)。
4.核諸證人周張麗花及周承煥所述相同,周乃信所述雖得周張 麗花轉述,然周張麗花及周乃信為母子關係而甚親近,就事 發經過,周張麗花尚無向其為虛偽描述之必要,以周張麗花 、周承煥於原審時已死亡不能傳喚到庭作證,綜合周張麗花 、周承煥、周乃信3人證述事件輪廓,得以證明於95年3月間 ,周張麗花前因遭詐騙集團欺騙,以致積欠銀行信用卡及現 金卡債務200 餘萬元,又將桃園縣中壢市內壢地區翡翠大地 某處房地向國泰世華銀行設定抵押權借款300 萬元,仍需錢



孔急,房地有遭聲請強制執行之虞,經王永冀表示可由周張 麗花交付身分證及所有第109 號房地所有權狀,辦理印鑑證 明以之為周張麗花代辦借款,周張麗花為解燃眉之急,遂依 王永冀要求簽寫金額150萬元本票,約定借款金額100萬元, 嗣周張麗花依約交付前開抵押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辦理印 鑑證明,及簽發金額150萬元本票1紙,其後王永冀再次向周 張麗花及周承煥稱以:「還沒有辦好,若以周承煥第108 號 權狀可借到比較多錢」云云,佯稱借款尚未辦竣,提議由周 承煥交付身分證及所有第108 號房地之所有權狀、印鑑章, 並辦理印鑑證明,可為周張麗花及周承煥增貸云云,另就95 年03月間借款,交付周張麗花僅50萬元為搪塞,遂由周承煥 依王永冀要求簽寫金額不明本票、授權書及買賣契約書各1 紙,並辦理印鑑證明,連同前開證明文件交付王永冀,王永 冀收受後未將是次借款及前次借款餘額給付分文,過程周張 麗花未付利息,僅自王永冀收受借款金額50萬元,又周張麗 花、周承煥所有不動產,就「翡翠大地」某處房地及第 109 號房地均係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就第108 號 房地則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許鳳亮所有並更換門鎖及 其內物品遭清空之事件輪廓,及卷附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金 額200萬元、發票人「周承煥」本票1紙,應非周承煥親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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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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