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號
ULDV,101,訴,24,201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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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JOHN LATH.
訴訟代理人 林學德
被   告 興惠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 11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 月1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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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惠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