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號
ULDV,101,訴,24,201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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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JOHN LATHROP

85017 USA
訴訟代理人 林學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惠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654,5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原告僅
繳納500 元,尚不足6,66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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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惠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